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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后方知受赠的是人防车位 购房者有权撤销购房合同

发布时间: 2016-08-25 17:01:14

来源: 梅州日报

分类: 购房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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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咨询:两个月前,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基于促销,打出了“购套房,送车位”的广告。我因此前往购房,并与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中明确写明了赠送的车位编号、面积、界线等。可当我于近日前往办理停车位产权手续时,却遭到房管部门拒绝,理由是该停车位属于小区内的人防工程之一,虽然非战时与普通车位没有什么区别,即可以用于临时停放车辆,但却不能销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个人,更不能办理产权登记。而面对我的质疑,公司竟置之不理。请问我能否要求撤销购房合同?

专家答复:你有权请求确认购房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购房合同。

首先,人防车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给个人。《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也指出:“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即人防车位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购房者,因而不可以转让,也不能办理产权证书。

其次,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此类欺诈是指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采取制造假象、隐瞒真相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购房者,使购房者因陷入错误认识而与之进行交易,导致购房者不能实现购买目的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公司隐瞒人防车位不能买卖赠送的事实,向购房者作出虚假承诺,而你正是因为相信公司的谎言而购房,无疑与之吻合。

再次,你有权寻求救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五)项分别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第五十四条也指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五十八条则已进一步明确:“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你具有诉请确认无效和撤销购房合同的选择权,甚至还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颜东岳)

责任编辑: meizhouadmi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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