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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所得不动产如何办理登记?

发布时间: 2016-07-29 11:55:50

来源: 房政在线

分类: 楼盘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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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统一登记以前,工业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进行转移登记。现在统一登记了,可否沿用此做法,到登记机关进行转移登记?该怎样登记,有哪些新要求?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 张颖: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前,权利人需要到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分别办理登记。虽然《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在具体操作层面,《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由此可见,虽然在自然状态上房屋依附于土地不可分离,但统一登记以前,房屋登记和土地登记分属于不同的部门管理。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如果土地上建有房屋等建筑物且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权利人不仅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登记,还要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房屋登记。

在一个案例中,2002年,甲公司以位于某市的一栋房屋作价5500万元、乙公司以300万元、丙(个人)以1000万元共同出资成立了某合伙企业。后经协商,甲公司将股份转让给乙公司,但一直未办理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转移登记。2015年3月1日,该市开始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甲公司和乙公司对如何申请该地块的转移登记产生了疑惑。

实际上,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后,权利人只需要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即可。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统一登记以后不动产登记的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不管是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还是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权利人都只需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即可,不必再跑两个部门,减轻了群众负担。

《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在起草过程中,为了让群众感觉不到变化,实现不动产登记的平稳过渡,无论是登记程序的设置,还是登记材料的提交,都努力做到针对土地、房屋、林地、草地、海域登记发证工作的特点,采取不同的衔接模式,合理衔接,不增加权利人负担,使权利人在办理登记过程中基本感觉不到变化。因此,权利人从以前到两个部门分别登记变成现在只需要到一个部门进行登记,除此之外基本不需要额外提交其他材料,也不需要进行更多的登记程序,可以直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来源】《中国不动产》2016年第7期

【作者】张颖

责任编辑: meizhouadmi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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