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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 广东3城市饮“头啖汤“

发布时间: 2017-08-30 09:02:59

来源: 南方网

分类: 楼讯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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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下称《方案》),提出在“租赁住房需求较大,村镇集体经济组织有建设意愿、有资金来源,政府监管和服务能力较强的城市(第一批包括北京市,上海市,辽宁沈阳市,江苏南京市,浙江杭州市,安徽合肥市,福建厦门市,河南郑州市,湖北武汉市,广东广州市、佛山市、肇庆市,四川成都市),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根据《方案》,试点是希望可以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缓解住房供需矛盾,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方案》明确,集体租赁住房出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约定,不得以租代售。

从“经济适用房”、“租售同权”、“共有产权房”,再到这次的“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房”,业内人士认为,历经一系列政策暖风之后,这一次的住房政策算是有了较为明显的利好。

首批13个试点城市3个在广东

《方案》确定第一批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合肥、厦门、郑州、武汉、广州、佛山、肇庆、成都13个城市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选取这些城市是考虑到它们租赁住房需求较大,村镇集体经济组织有建设意愿、有资金来源,政府监管和服务能力较强。

《方案》中提出的试点内容包括四点:完善试点项目审批程序、完善集体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机制、探索租赁住房监测监管机制和探索保障承租人获得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

完善试点项目审批程序方面,试点城市应当梳理项目报批(包括预审、立项、规划、占地、施工)、项目竣工验收、项目运营管理等规范性程序,建立快速审批通道;完善集体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机制方面,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开发运营,也可以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集体租赁住房。兼顾政府、农民集体、企业和个人利益,厘清权利义务关系,平衡项目收益与征地成本关系。

打破城市住房由政府征地、垄断国有土地建设的套路

国土资源部的文件中,最核心的就是这句: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开发运营,也可以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集体租赁住房。就是说以后集体土地也可以承接城市住房建设了。说白了,原来那些处于灰色地带的“城中村”和城郊结合部的村集体都可以名正言顺地做起房屋出租生意了。这实际上打破了1998年以来,城市住房由政府征地、垄断国有土地建设的套路。

当然,整个文件最重大的亮点,还在于创新性地从土地供应端出发,加强租赁房源的建设和供给。文件中明确提出了,“村镇集体自行开发”,这实质上意味着他们可以绕过传统的开发商土地竞拍等手段,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土地价格。土地的价格低了,那开发成本自然也就少了,而租房的价格也必然随之降低,对目前的租房市场无疑是很大程度的利好。

集体租赁住房不得以租代售

探索租赁住房监测监管机制方面,《方案》明确,集体租赁住房出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约定,不得以租代售。承租的集体租赁住房,不得转租。探索建立租金形成、监测、指导、监督机制,防止租金异常波动,维护市场平稳运行。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各负其责,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租赁备案、税务、工商等方面加强联动,构建规范有序的租赁市场秩序。

此外,《方案》还探索保障承租人获得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承租人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依法申领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有条件的城市,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对非本地户籍承租人的社会保障机制。

试点城市11月底前报方案

《方案》中明确,除北京、上海外,试点城市编制实施方案,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后,2017年11月底前报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复。2019年11月,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试点中期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底前,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总结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报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7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已选取广州、深圳、南京、杭州、厦门、武汉、成都、沈阳、合肥、郑州、佛山、肇庆等12个城市作为首批开展住房租赁试点单位,要求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采取多种措施加快推进租赁住房建设。

责任编辑: meizhou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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